PPP,是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運營的一種制度創新。目前國內大多數的PPP項目大多由國企或者上市公司參與,民營資本很少參與。為進一步規范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市場運行,提高政府參與效率,充分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促進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 PPP 模式的通知》,這無疑為優秀民營環保企業參與PPP項目掃清了障礙。
然而并非所有的項目都采用正規的PPP模式,市場上出現了明股實債、保底承諾和建設-移交(Build—Transfer)為運作方式”的“偽 PPP”。民營環保企業及民間資本在積極參與污水、垃圾處理領域的PPP 項目的同時也需要有良好的風險意識,謹防 “偽 PPP”。一起來深入了解偽PPP的幾大特征。
第一,明股實債的“偽 PPP”。明股實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表面看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固定的保本約定。在 PPP 領域中,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平臺公司承諾給予引入的社會資本一定的利息或在一定期限內承諾回購股權,這就相當于貸款,就屬于以入股的名義發放債券,是典型的“明股實債”。
第二,BT 項目類的“偽 PPP”。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BT 是“偽 PPP”的
另一種形式,BT 形式下工程時間較短,一般 3~5 年,但 PPP 項目因有涵蓋整個項目的生命周期,時間一般為 10 年甚至更長。財政部曾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不予受理其示范項目申請,這主要是因為BT 項目屬于短期合作,并不具備長期契約的許多特點。
第三,非 PPP 模式范圍內的項目。《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
意見》(國辦發 〔2015〕42 號)第一條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PPP 項目需要具備的首要特點是,以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為根本目的,在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兼顧私人資本的盈利性。
第四,簽約主體不合格的“偽 PPP”。簽約主體不合格包含政府一方主體不合格,也包括社會資本一方的不合格。政府一方不合格主要體現在,作為 PPP 項目代表政府一方簽約的不是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事業單位,而是政府下屬的國有企業或者融資平臺;社會資本一方不合格體現在,簽約的社會資本是地方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二條指出: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第十條??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第二十一條確認談判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目前法律法規未對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在外地以社會資本身份進行投資的限制。
此外,“偽 PPP”的類型還有固定回報、回購安排、未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采購等形式。
污水、垃圾處理領域 PPP 要求
首先,《關于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 PPP 模式的通知》要求在污水、垃圾處理領域全面實施 PPP 模式時,除嚴格執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5〕42 號)等相關規定外,還應認真貫徹落實污水、垃圾處理領域各項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相關稅費政策。嚴格合同管理,相關合同文本中應明確有關績效考核、按效付費條款,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其次,各級地方財政要積極推進污水、垃圾處理領域財政資金轉型,以運營補貼作為財政資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從財政資金中安排前期費用,以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以逐步減少資本金投入和投資補助。加大對各類財政資金的整合力度,在涉農資金整合中,要充分統籌安排與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相關的支持資金,形成政策資金合力,優先支持民營資本參與的項目。